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需要调查核实情况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需向异地相关部门核查的,核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根据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公综[2019]29号)第七条规定,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持以下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福建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暂住登记时间起算,在省内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申请人可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不限定时间和范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在福州有办理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可前往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以暂住时间起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向公安派出所提供委托人签名捺印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福州无犯罪证明办理材料
(1)福州市户籍公民
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2)原本市户籍人员
凭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户籍最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在福建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本市暂住人员
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原件,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福建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暂住登记时间起算,在福建省内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4)市内在校大中专学生
凭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福建就读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全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均采用电子公章,使用单位如对收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存疑的,由使用单位向受理派出所核实。